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002执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燕平,女,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荆州沙市区被执行人范梅花,女,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现在监狱服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280号刑事判决书,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退赔35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并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了高消费,本院依职权,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卷、股权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不动产无不动产登记,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280号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洪波
审判员 熊 焰
审判员 彭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周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