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内0524执337号 金仓(申请执行人)、海全、沙哈如(被执行人): 金仓与海全、沙哈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欠款本金77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0000.00元,其中,本金7750.00元、利息2225.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院已于2019年5月31日将该款转付给金仓。至此,金仓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内0524执337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