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闽司救执123号 救助
申请人:申得寿,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救助申请人申得寿以其在务工中被拖欠工资,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申得寿称:其被惠安龙安建材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尚有28000元未支付,虽经法院执行,但因龙安建材公司倒闭,法定代表人长期外逃,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其家庭生活困难,请求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申得寿等6人与惠安龙安建材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福建省惠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泉惠劳仲案(2016)25号裁决书,裁决惠安龙安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申得寿工资43000元等。 另查明,毕节市七星关区层台镇东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1月4日出具书面证明称,申得寿全家仅靠其本人打零工维持生活,无其他生活来源,因被拖欠近3万元工资,生活极度困难。
本院认为,申得寿救助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应给予救助的情形。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救助申请人申得寿不予司法救助。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