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686民初1144号
原告:王某,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瑛,栖霞翠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某,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女孩尹丽杨,现上小学二年级就读。由于缺乏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闹打架不断,导致没有建立起婚后夫妻感情。现感情已彻底破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被告尹某同意离婚。
二、女儿尹丽杨由原告王某抚育,抚育费自理。
三、共同债务欠被告父母18000元,原告王某负担9000元,于2020年6月14日前付给被告尹某。王某给尹宪松打的欠条作废。其它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偿还。其它一切不究。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典生
二O一九年六月十四月
书记员 陈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