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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681执983号

于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6-03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于洋

裁判文书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681执983号被执行人于洋,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系东港市林业局国管科科长,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于洋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9)辽0681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00元。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被执行人所在小区物业证实,被执行人于该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洋目前正在服刑期间,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志义

审判员  赵春杨

审判员  夏 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邓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