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322行审180号

孟津县自然资源局、洛阳凤凰山农林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孟津县自然资源局;洛阳凤凰山农林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322行审180号申请执行人孟津县自然资源局。住址:孟津县会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赵晋伟,任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建军,男,孟津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全权代理。被执行人洛阳凤凰山农林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平乐镇上古村。申请执行人孟津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孟国土资执罚[2018]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孟津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凤凰山农林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孟国土资执罚[2018]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洛阳凤凰山农林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后,逾期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第一项义务,孟津县自然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洛阳凤凰山农林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平乐镇上古村6000平方米土地。

本院认为,该申请不具有可执行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孟津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兆萌

人民陪审员  杜万寿

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杜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