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402民初3209号

3209唐洪碧与常州居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洪碧;常州居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安;王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02民初3209号

申请人:唐洪碧,女,198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

申请人:常州居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国际商业街6-1100号。

法定代表人:苏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叶安,男,198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被

申请人:王群,女,1982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洪碧诉被申请人常州居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安、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洪碧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常州居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安、王群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洪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居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叶安、王群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志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