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新2301执3818号
申请执行人:叶桂荣,女,汉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住昌吉市。
被执行人:昌吉市新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言,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昌吉市。 本院在执行叶桂荣申请执行昌吉市新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新2301民初13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52717.18元,未执行标的52717.1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协商履行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的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01执3818号案件的执行。 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俊 文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审判员 王 振 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顾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