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92民初1379号
申请人:江苏龙城汇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珥陵镇祥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502729016。
法定代表人:祁小琴。
被
申请人:常州市宇江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芳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2702532K。
法定代表人:是玉仙。申请人江苏龙城汇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宇江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8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宇江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葛 峰
人民陪审员 沈中才
人民陪审员 俞阿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