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81执异8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福林,男,195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
申请执行人:张柏山,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
第三人:安达市升平镇板子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顺,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张柏山与张福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黑1281执186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福林履行(2015)安升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异议人张福林因此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本院(2018)黑1281执1866号案件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福林称,2018年9月29日收到安达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1执1866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2015)安升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作出该判决的重要依据张柏山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被上两级法院撤销,有上两级法院行政判决书可以证实,且案涉土地的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9月2日在板子房村村民代表扩大会议上决定:“撤销发给张柏山的土地使用证,需纠正”,张柏山对案涉土地没有使用权,故请求法院对(2018)黑1281执1866号案件中止执行。异议人张福林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法院(2018)黑1281执1866号执行通知书;证据二、(2017)黑12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2017)黑行终563号行政判决书。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张柏山与张福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黑1281执1866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2015)安升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张柏山的土地使用权现已被上级法院撤销。上述事实有法院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张柏山的土地使用证虽被法院撤销,但(2015)安升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并未被撤销,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我院依据该生效判决下达(2018)黑1281执186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福林履行义务并无不当,异议人如认为(2015)安升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应予撤销,则应通过申诉程序解决,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福林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红星
审判员 李凤林
审判员 何 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金德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