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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21执748号之五

张连喜、潘先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连喜;潘先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21执74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张连喜,男,汉族,1970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潘先发,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潘先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存款310.28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斌

审判员 滕永龙

审判员 强 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徐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