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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02执1698号之七

倪灿雷、赵学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2-24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倪灿雷;赵学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02执1698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倪灿雷,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赵学荣,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

委托代理人:赵丽,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赵学荣之女。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902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上列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赵学荣银行存款12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光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陈宝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