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执27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东浩,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被执行人:曹衍慧,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陈巧,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赵子源,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百仕达东郡广场**百仕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5138322L。
法定代表人:李迪威。 申请执行人陈东浩与被执行人曹衍慧、陈巧、赵子源、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18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82513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商事事项变更登记、冻结了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中溢融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40%股权、被执行人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中溢一家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70%股权、被执行人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中溢鑫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90%股权、被执行人深圳中溢申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商平台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30%股权、被执行人曹衍慧持有的深圳市威盛莱科技有限公司的100%股权。期间,曹衍慧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提出撤销湛江国际仲裁院(2018)湛仲字第1881号仲裁裁决,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曹衍慧已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祥
审判员 张 永 彬
审判员 尚 彦 卿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梁上军(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