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民初4078号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
被
申请人:王华贵,男,汉族,1967年2月1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
申请人:李军辉,女,汉族,1968年4月28日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华贵、李军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保函担保,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阆中市(产权证号:房权证阆中字第××号)房屋。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阆中市(产权证号:房权证阆中字第××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为其过户、转移、设立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的行为。 案件申请费617元,由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胡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