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闽02执异70号

厦门乔丹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乔丹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薛金棋;王赛容;薛金波;吴国钦;厦门乐麦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卓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C}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执异7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厦门乔丹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枋湖北二路889号780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4A9HN1F。

法定代表人:丁世杰。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福建省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353677M。

法定代表人:陈玉萍。

申请执行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2206074534。

法定代表人:高成程。

被执行人:薛金棋,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执行人:王赛容,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执行人:薛金波,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吴国钦,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厦门乐麦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7号世纪大厦4层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6244158K。

被执行人:北京中科卓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分中寺周庄路111号8A4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78502334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金棋、王赛容、薛金波、吴国钦、厦门乐麦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卓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厦门乔丹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王赛容名下银行账户(账号为62×××12)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厦门乔丹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称:案涉银行账户系以王赛容名义开立的按揭贷款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该账户不能被冻结,不应作为被执行人薛金棋、王赛容的责任财产被执行。综上,请求中止对王赛容名下银行账户(账号为62×××12)的执行。

本院查明,1、2015年9月9日,王赛容与薛金棋、厦门昌林实业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就王赛容、薛金棋向厦门昌林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厦门市华尔顿1275(和昌中心)一期8号楼33层3301室房产约定王赛容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请按揭贷款,开立户名为王赛容,账号为12×××81的贷款账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材料体现了上述账号12×××12的贷款账户完整卡号为62×××12,即涉案银行账户。王赛容自2015年10月22日起先后通过该贷款账户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了部分贷款本金、利息。2、写明签订时间2018年1月23日的《房屋买卖合同》载明:薛金棋、王赛容确认对厦门乐麦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欠福建省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9100183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薛金棋、王赛容将上述房产出售予福建省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清偿上述主债务,并将上述房产转让至福建省竞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厦门乔丹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上述房产价款1173.18万元,包含了薛金棋、王赛容清偿保证债务650.4683万元及房产增值部分。2019年3月13日,乔丹发展有限公司将5044250元款项转入上述贷款账户以注销抵押登记。2019年3月26日本院冻结了上述王赛容名下的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在案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银行账户(账号为62×××12)是贷款账户,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8号)载明:“在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人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银行贷款账户缺乏依据。强制执行应当通过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来实现。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银行贷款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因此,通过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只要人民法院冻结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控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足以实现执行的目的,同时也足以防止被执行人以冻结或查封的资产向银行清偿债务。而所谓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账户,实质上是禁止银行自主地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外的财产中实现收回贷款的行为。这种禁止,超出执行的目的。将侵害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存在银行在法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之后,擅自扣收贷款的情况,则可以依法强制追回。因此,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未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本院冻结该银行贷款账户的执行行为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赛容名下银行账户(账号为62×××12)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 池)

审 判 员 (袁爱芬)

审 判 员 (陈 鸣)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代

书记员       (陈莹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