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24民初1687号
原告:李世和(曾用名李桂和),男,195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吴慧燕,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系李世和妻子。
被告:郭卫星,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郭威强,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系郭卫星儿子。
被告:周林明,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仙居县,现住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金桂芳,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仙居县,现住仙居县,系周林明妻子。 原告李世和与被告郭卫星、周林明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世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被告于1994年12月签订的《契文》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4年12月,原、被告签订《契文》,约定将属于原告所有的坐落于仙居县船山村祠堂边,船山中路3号、5号四间二层楼房主屋占地面积178.45平方米且楼梯8平方米,转让给两被告,其中被告郭卫星主屋两间占地面积98.45平方米,被告周林明主屋两间占地面积80平方米加楼梯8平方米,两被告支付原告房价款9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均不到土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名下已无任何房产,因两被告不将房屋过户走,导致原告在房屋被拆迁后无法得到有效安置,一直在外租房居住。被告周林明不是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原告购买房屋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郭卫星购买房屋违反了“一户一宅”的强制性规定。 被告郭卫星辩称:1、房子无法转让是土管部门无法完成转让登记手续。被告户留有老房子,根据登记显示被告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所以无法登记,但被告其实属于缺房户,当年留下来的老房子经过分家后面积过小,只有三十几个平方,无法满足被告户的住房需求,而且目前老房子属于危房无法居住,其有向原告购买的房屋的资格。2、《契文》应当有效,当时农村买卖房屋一般是以《契文》形式经村干部见证签订。3、被告对房屋有进行修建,但根据当时政策不属于违章建筑。 被告周林明辩称:1、当时购买房屋时,原告告知其该房屋为集体土地性质无法过户,要等以后有政策一起办理手续,如果其不放心,可以将土地使用证交给其保管,但因原告其他房屋的土地登记在同一本证上,原告又将该证拿了回去。2、原告去年向仙居法院起诉时,在庭审中认可《契文》有效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其按照原告各种要求配合,但因土管部门审核不通过无法办理过户手续。3、被告周林明的妻子金桂芳原先户口一直在船山村,因金桂方名下无法过户两间房屋,而周林明及女儿户口也无法落户到船山村,故金桂芳将户口迁至黄湖村,并书面放弃了黄湖村新农村改建可能分到的宅基地,只为了配合过户手续,但最后也没有办下来。4、2000年,被告已经将房屋改建,并进行了扩建、装修。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4年12月,原告李世和将位于仙居县房屋出卖给被告周林明,将位于仙居县房屋出卖给被告郭卫星,并于1994年12月11日签订了《契文》一份,两被告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95000元,其中被告郭卫星支付45000元、被告周林明支付50000元,原告李世和按约将房屋交付给两被告。两被告将房屋扩建整修后居住管业至今,但仙居县南峰街道船山村中路3、5号房屋所涉及的宅基地使用证仍登记在原告李世和名下。 另查明,被告周林明妻子金桂芳原系船山村村民,于2014年12月3日将其户口从仙居县迁至仙居县南峰街道黄湖村,被告周林明及其妻子金桂芳作出书面承诺,放弃其户在农村宅基地继承及审批权利。被告郭卫星系船山村村民,其从父母处分得部分房产。原告李世和曾于2018年6月4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郭卫星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后申请撤诉。 上述事实,有《契文》、《户口簿》、《门牌证》、《宅基地使用证》、《承诺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周林明虽非原告所在集体组织成员,但其在购买房屋时,其妻子金桂芳仍为原告所在集体组织成员,故原告李世和将房屋出卖给被告周林明户,仍应视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原告李世和与被告郭卫星、周林明签订的《契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合法、有效,原告要确认《契文》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世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世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庭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代
书记员 朱文贵 仙居县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 ?????????????????(2019)浙1024民初1687号 李世和、郭卫星、周林明: 原告李世和诉被告郭卫星、周林明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若你(你单位)对本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8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特此通知。 ? ????????????????????????2019年6月1日 -6- -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