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02民初5809号
原告:温州银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西山东路银来花苑C10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德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刚明,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曾冬娥,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温州银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刚明、曾冬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温州银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银立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如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缪 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