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02民初4064号
原告:吴海艳,女,生于1984年1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告:广安梦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广武南路**广安新时代**楼。
法定代表人:易明欢。 原告吴海艳与被告广安梦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吴海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洪宁
人民陪审员 张绍明
人民陪审员 易宗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