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1民初136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赣新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160286407L。
负责人:刘建章,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立赣,男,汉族,1973年8月8日生,住,住赣县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钟英珍,女,汉族,1983年3月1日生,住,住赣县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侯礼良,男,汉族,1977年6月13日生,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div>
被告:钟富春,女,汉族,1983年8月16日生,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div>
被告:林章植,男,汉族,1962年10月31日生,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div>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与被告侯礼良、钟富春、林章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原告称被告已还清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侯礼良、钟富春、林章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龚享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代理
书记员 易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