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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1民初136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与侯礼良、钟富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7-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侯礼良;钟富春;林章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1民初136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赣新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160286407L。

负责人:刘建章,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立赣,男,汉族,1973年8月8日生,住,住赣县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钟英珍,女,汉族,1983年3月1日生,住,住赣县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侯礼良,男,汉族,1977年6月13日生,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div>

被告:钟富春,女,汉族,1983年8月16日生,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div>

被告:林章植,男,汉族,1962年10月31日生,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div>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与被告侯礼良、钟富春、林章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原告称被告已还清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侯礼良、钟富春、林章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赣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龚享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代理

书记员  易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