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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4149号

李某与吴某1、吴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8-06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某;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4149号

原告:李某,女,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

被告:吴某1,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告:吴某2,男,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

被告:吴某3,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

被告:吴某4,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 本院受理李某与被告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玉明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许松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