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687民初2131号
原告:任某,住海阳市。
被告:都某,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山东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都某,职务,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辉,山东海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某与被告都某、山东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书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 孙君英 2019年6月1日
书记员 杨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