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11民初1735号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清淼机械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东路18-1号4门。
法定代表人:付希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博、郭嫔尉,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雪莲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候孝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萍、王岩崧,辽宁恒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清淼机械设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英民
人民陪审员 律 丹
人民陪审员 郭 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金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