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02民初1149号之一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对原告韩瑜与被告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雷、刘荣亮、曾建军、陈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十八行中的“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补正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
审 判 长 何 新
审 判 员 陈丹萍
人民陪审员 朱珍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石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