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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2民初1149号之一

原告韩瑜与被告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雷、刘荣亮、曾建军、陈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原告韩瑜与被告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雷、刘荣亮、曾建军、陈学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02民初1149号之一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对原告韩瑜与被告十堰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雷、刘荣亮、曾建军、陈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十八行中的“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补正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

审 判 长  何 新

审 判 员  陈丹萍

人民陪审员  朱珍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石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