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3执1276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6249009H。
被执行人:张律,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张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撤销执行,暂不需要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洁梅
审判员 李 化
审判员 黄耀升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丁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