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1223执恢48号

宫殿军、白福生、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7-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宫殿军;白福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1223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宫殿军。被执行人白福生,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殿军与被执行人白福生,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账户已冻结,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同意分期执行该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1223执恢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贺

审判员 李景军

审判员 张天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于泊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