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2民初4569号
申请人:临沂市泰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953280769,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大葛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尤佩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文,临沂兰山天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江苏大江木业集团沂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593424074,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沂涛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江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泰尔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大江木业集团沂涛有限公司及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大江木业集团沂涛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0万元限额内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江苏大江木业集团沂涛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300000元限额内予以保全; 二、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1年;被保全财产为动产的,保全期限为2年;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岳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程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