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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3执333号

陈伟、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伟;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亮;王秀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1523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牛群商贸城中心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崔亮。

被执行人:崔亮,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执行人:王秀梅,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亮、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我院作出的(2017)皖1523执14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玖隆国际城市综合体13#201铺(房地权证蒙字第**)、13#213铺(房房地权证蒙字第**)13#215铺(房地房地权证蒙字第**)3#216铺(房地权房地权证蒙字第**)#301铺(房地权证房地权证蒙字第**)322铺(房地权证蒙房地权证蒙字第**)23铺(房地权证蒙字房地权证蒙字第**)5铺(房地权证蒙字第房地权证蒙字第**)铺(房地权证蒙字第×房地权证蒙字第**)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蒙城县保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玖隆国际城市综合体13#201铺(房地权证蒙字第××房地权证蒙字第**)房地权证蒙字第**房地权证蒙字第**))地权证蒙字第××号房地权证蒙字第**)权证蒙字第××号)、房地权证蒙字第**)证蒙字第××号)、1房地权证蒙字第**)蒙字第××号)、13房地权证蒙字第**)字第××号)、13#房地权证蒙字第**)第××号)、13#4房地权证蒙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房地权证蒙字第**)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杰胜

审 判 员  江 瑞

代理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 记 员  汪金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