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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02民初2891号

邓槐娟与郑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槐娟;郑业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702民初2891号

原告:邓槐娟,女,195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确认的送达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委托代理人:冯在兴,广东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业梅,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及确认的送达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原告邓槐娟与被告郑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槐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在兴和被告郑业梅均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槐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给原告;2.判决被告以3.5万为基数,从2018年1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3.判决被告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朋友严文英认识被告,被告自称做理财投资生意。2017年11月28日,被告以投资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定于2018年1月30日归还,若不按时归还计算5分月利息;2017年12月2日,被告以同样借口又向原告借款1.5万元,定于2018年1月30日归还,若不按时归还计算5分月利息;2017年12月14日,被告以同样借口再向原告借款5000元,定于2018年2月14日归还,若不按时归还计算5分月利息。被告借款后,没有按约还本付息。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总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还本付息至今。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盼判如所请。

被告郑业梅辩称:该四万元我分三次向原告所借,借到款项时已扣除一个月五分利息共2000元,借款按月利率5%,借款后我没有再偿还过本息,我愿意偿还该款,我借钱是用于治病,我每个月有一千多元的退休金,我愿意每个月偿还1000元给原告,因为我借钱给别人了,我等别人还钱给我我就将全部款项还清。

经审理查明:被告郑业梅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邓槐娟借款,分别于2017年11月28日借款20000元、2017年12月2日借款15000元、2017年12月14日借款5000元,合共40000元,并分别签写《借据》一张、《借条》两张交予原告收执,其中2017年11月28日《借据》主要载明:“兹借到邓槐娟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元)订于2018年1月30日归还。如无按时还一个月给息1000元。借款人:郑业梅”;2017年12月2日《借条》主要载明:“兹借到邓槐娟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正(¥15000元正),订于2018年1月30日归还,还时要给利息壹仟伍佰元(¥1500元)。借款人:郑业梅”;2017年12月14日《借条》主要载明:“兹借到邓槐娟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元),订于2018年2月14号归还,如不按时归还就一个月给息250元正,还款时给息500元。借款人:郑业梅”。庭审中,原告称2017年11月28日借款20000元时已预扣一个月利息1000元,实际交付19000元,之后,被告郑业梅未按期偿还本息,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经质证,被告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承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据、借条及被告提供的身份证等证据为证,结合本案庭审笔录,经本院综合分析,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郑业梅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一张《借据》和两张《借条》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在庭审中亦予以承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本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根据原告的自认,其在2017年11月28日借款20000元时已预扣一个月利息,应认定该笔借款本金为19000元(20000元-1000元),故被告郑业梅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为39000元。关于逾期还款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从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400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9000元为基数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郑业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槐娟借款本金39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从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400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9000元为基数计算)。

二、驳回原告邓槐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业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瑞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蔡定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