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425执1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传河,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盛宏琪,男,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本院在执行王传河与盛宏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8)鲁1425民初3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盛宏琪名下有本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H×××××。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盛宏琪名下的车牌号为鲁H×××××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抵押、变更登记手续等。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保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贾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