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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司救执141号

杨伟平其他执行决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16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赔偿
当事人
杨伟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 (2019)闽司救执141号 救助

申请人:杨伟平,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救助申请人杨伟平以其在务工中被拖欠工资,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杨伟平称:其被厦门市好佳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虽经法院执行,但工厂倒闭,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其家庭生活困难,请求给予司法救助。 经审查查明,杨伟平等与厦门市好佳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同劳仲案(2018)436-2号裁决书,裁决厦门市好佳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杨伟平工资等。 另查明,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云洋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5月27日出具书面证明称,杨伟平在厦门市好佳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班,但工厂现已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杨伟平工资无法拿到,失去生活来源,家中父母子女需要抚养,家庭经济较为困难。

本院认为,杨伟平救助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应给予救助的情形。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救助申请人杨伟平不予司法救助。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