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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481民初106号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与甘宜海、赵月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6-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甘宜海;赵月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81民初106号

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大坞镇驻地。

负责人:郭启蒙,该行行长。

被告:甘宜海,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赵月龙,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与被告甘宜海、赵月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亚南

人民陪审员  马玉环

人民陪审员  赵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