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81民初106号
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大坞镇驻地。
负责人:郭启蒙,该行行长。
被告:甘宜海,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赵月龙,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坞支行与被告甘宜海、赵月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亚南
人民陪审员 马玉环
人民陪审员 赵 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