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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1773号

成都市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与陈茂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市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陈茂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08民初1773号

原告:成都市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悦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彦,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通,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茂刚,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告成都市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市国资中心)与被告陈茂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成都市国资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宏,被告陈茂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国资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成都市国资中心与陈茂刚之间的租赁关系;2、判令陈茂刚向成都市国资中心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暂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共计7600元(计算方式:以原合同约定租金3800元×2个月=7600元);3、判令陈茂刚腾退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商铺并向成都市国资中心返还。庭审中,成都市国资中心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陈茂刚向成都市国资中心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计算方式以约定租金3800元计算)。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日,陈茂刚与成都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成都市文联)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陈茂刚承租成都市文联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商铺,租期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月租金38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2015年12月10日,经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成都市文联将案涉房屋移交成都市国资中心,陈茂刚和成都市文联的租赁关系由成都市国资中心承接。因政策原因,属成都市国资中心管理的相关房屋租赁均需进行公开竟租,陈茂刚签署了《优先承租权人确认及承诺函》。在2017年12月28日的公开竟租中,陈茂刚未竞得案涉房屋,成都市国资中心于2018年1月8日向陈茂刚发出了腾房通知,要求其于10日内腾房并交还房屋。成都市国资中心向其邮寄送达了腾房通知,陈茂刚签收后仍一直占有房屋。 陈茂刚辩称,接到腾房通知时,由于案涉房屋装修花费了三十万,限期腾退房屋对陈茂刚不合理,故没有按照腾退通知执行。对成都市国资中心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愿意与成都市国资中心协商将租金价格上调,继续租赁该房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2年7月1日,陈茂刚与案外人成都市文联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成都市文联将坐落于成都市成华区商铺出租给陈茂刚,租赁期1年,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租金每年45600元,陈茂刚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商铺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成都市文联,成都市文联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租赁期满陈茂刚如无违约行为,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商铺的优先租赁权。《租赁合同》到期后,陈茂刚与案外人成都市文联之间未签订新的协议,陈茂刚一直使用案涉房屋,仍然按照每月380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现房屋租金已缴纳至2019年5月31日。 2015年11月30日,案外人成都市文联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出《成都市文联关于移交代管商业用房的函》,要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成都市文联代管的案涉房屋的管理权。同年12月10日,案外人成都市文联将案涉房屋交于成都市国资中心。2017年,因政策需要,属成都市国资中心管理的相关房屋租赁均需公开竟租,陈茂刚与成都市国资中心签署了《优先承租权人确认及承诺函》,载明:陈茂刚为我方申请贵中心拟公开出租标的物成华区东风路北一巷新1号的原承租人,根据原租赁合同约定,其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同时,陈茂刚自愿以优先承租权人身份参与该标的物公开竟租,若竟租成功,按相关规定如期与我方签订租赁合同;若竟租不成功,将于竞价结束后30日内腾退房屋。在事后的公开竟租中,陈茂刚未竞得涉案房屋,成都市国资中心遂于2018年1月8日向陈茂刚发出《腾房通知》,因陈茂刚未竞得该房屋,请其在收到通知起10日内结清房租、水电、物管等费用,履行腾房义务返还占有的房屋,到锦江区办理房屋交还手续。陈茂刚接到通知后未腾退房屋,实际使用占有房屋至今。

本院认为,陈茂刚与案外人成都市文联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成都市文联将涉案房屋移交成都市国资中心直接管理,由成都市国资中心代为履行原租赁合同中成都市文联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成都市文联将其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了成都市国资中心,成都市国资中心依法取得了出租人的地位。《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后,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关系。成都市国资中心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案涉房屋的租赁进行公开招投标,陈茂刚书面向成都市国资中心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在未竞标成功的情况下腾退案涉房屋。现陈茂刚未竞标成功,成都市国资中心向其发出限期腾退房屋通知书,给予了陈茂刚腾退房屋的合理期限,其已尽到告知义务,陈茂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房屋腾退并交还于成都市国资中心,陈茂刚在接到通知后未按时腾退租赁房屋,对造成本案纠纷的发生陈茂刚应承担全部责任,成都市国资中心请求解除双方不定期租赁关系,并参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陈茂刚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成都市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陈茂刚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陈茂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3800元/月计算); 三、被告陈茂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市级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腾退并交还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商铺。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茂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骥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唐肃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