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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22执631号

俞高其、任海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7-16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俞高其;任海洪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1022执631号 俞高其、任海洪: 申请执行人俞高其与被执行人任海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浙1022民初77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俞高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海洪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1022执631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