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12执1043号
申请人:吴晓士,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马迎春,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单苗苗,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王良清,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孙素萍,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吴晓士与被执行人马迎春、单苗苗、王良清、张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吴晓士于2019年0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1012执104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樊中秋
审判员 陈修怀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朱智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