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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12执1043号

吴晓士与马迎春、单苗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07-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晓士;马迎春;单苗苗;王良清;孙素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12执1043号

申请人:吴晓士,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马迎春,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单苗苗,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

被执行人:王良清,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孙素萍,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吴晓士与被执行人马迎春、单苗苗、王良清、张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吴晓士于2019年0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1012执104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俊

审判员 樊中秋

审判员 陈修怀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朱智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