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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执63号

李建东、李文强、刘路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9-05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建东;李文强;刘路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执63号

被执行人:李建东,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泉县。

被执行人:李文强,男,汉族,1997年1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泉县。

被执行人:刘路杰,男,汉族,1992年8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泉县。 李建东、李文强、刘路杰犯伪造货币罪,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皖12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财产刑部分确认:

一、被告人李建东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文强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刘路杰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李建东、李文强、刘路杰未按判决继续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2019年4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扣划李建东银行存款3359.07元,2019年4月22日、4月26日分别线上扣划李文强银行存款14716.77元、35283.23元,该案李文强履行完毕。鉴于李建东、刘路杰仍在监狱服刑,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李建东、刘路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2执63号案件并处罚金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之涛

审判员  戴云秋

审判员  赵春雷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张艳艳 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