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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6民初2697号

陈良敏与邱翠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6-03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良敏;邱翠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26民初2697号

原告:陈良敏,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铮,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翠竹,女,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陈良敏与被告邱翠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良敏及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翠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邱翠竹偿还借款本金17403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7403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义务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邱翠竹以“只有现金,微信、支付宝上没钱,现金抵账”等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基于对客户的信任,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原告转账,被告累计欠原告合计17403元。上述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不还款。原告陈良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居民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等为证据。鉴于原告方诉求被告偿还欠款的唯一证据系原、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审核上述聊天记录,本院认定:1.被告在聊天中的微信名称有,小华、微克多金蟾、a微克多金蟾、贝&一;2.原告方提供的聊天记录仅反映时间片段及该时间点的情形;3.原告方提供的聊天记录提供的信息较为混乱,双方表达不清晰,无法判断具体欠款的数额及款项往来的整体情况。基于上述情况,

本院认为原告方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邱翠竹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给予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17403元及相应利息,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原告欲证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良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0.50元,由陈良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于判决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陈钦法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代

书记员 曾新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