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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民初6933号

河南鑫苑顺晟置业有限公司与朱亚亚、杨晓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鑫苑顺晟置业有限公司;朱亚亚;杨晓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3民初6933号

原告:河南鑫苑顺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与南四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鑫苑名城1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26901263C。

法定代表人:庄青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颖,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亚亚,女,汉族,1991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杨晓龙,男,汉族,1992年8月1日出生,住址郑州市。

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与未来大道交汇处曼哈顿广场14号楼。

负责人:刘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鑫苑顺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亚亚、杨晓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鑫苑顺晟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朱亚亚、杨晓龙名下银行存款11225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其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亚亚、杨晓龙名下银行存款11225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明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