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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82民初1311号

郭希高与周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希高;周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82民初1311号

原告:郭希高,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告:周瑛,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原告郭希高与被告周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郭希高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希高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希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郭希高负担。

审判员  吕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蔡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