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82民初1311号
原告:郭希高,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被告:周瑛,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原告郭希高与被告周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郭希高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希高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希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郭希高负担。
审判员 吕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蔡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