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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民初3590号之一

3590杰克龙阀门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全球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杰克龙阀门制造(江苏)有限公司;江苏全球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3590号之一

原告:杰克龙阀门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金丝港工业园区2幢。

法定代表人:吕紫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琴,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全球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飞达村。

法定代表人:魏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孝飞,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波,该公司员工。 原告杰克龙阀门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克龙公司)与被告江苏全球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球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杰克龙公司诉称,被告向其购买产品并约定货到付款。自2017年4月至12月期间累计送货并开票373056元,被告累计付款247770元,被告还欠其125286元未付。2018年1月5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结欠其123766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该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全球库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丹阳市丹北镇,故应由丹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丹阳市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多份《产品采购合同》均载明合同签订地为丹阳市丹北镇,并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协议约定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对此亦予以认可。该合同签订地属于丹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丹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 歆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俞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