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25民初1249号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对原告杨颖坤诉被告岳彩玲、杨水木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825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七行中“上述录音资料能够证明二被告合伙租赁温县华东鞋厂期间欠杨水木款的事实”更正为“上述录音资料能够证明二被告合伙租赁温县华东鞋厂期间欠杨土生款的事实”。
审判员 王国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仝亚坤 微信公众号“”
原告杨颖坤诉被告岳彩玲、杨水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25民初1249号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对原告杨颖坤诉被告岳彩玲、杨水木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825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五页倒数第七行中“上述录音资料能够证明二被告合伙租赁温县华东鞋厂期间欠杨水木款的事实”更正为“上述录音资料能够证明二被告合伙租赁温县华东鞋厂期间欠杨土生款的事实”。
审判员 王国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仝亚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