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02民初2921号
申请人:陈晓琴,女,1964年1月2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
申请人:黄华兴,男,1954年10月1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
被
申请人:徐荷凤,女,1956年6月2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
被
申请人:黄继锋,男,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
申请人陈晓琴诉被申请人黄华兴、徐荷凤、黄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晓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华兴、徐荷凤、黄继锋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鸿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