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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02民初2921号

2921陈晓琴与黄华兴、徐荷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0-01-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晓琴;黄华兴;徐荷凤;黄继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02民初2921号

申请人:陈晓琴,女,1964年1月2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

申请人:黄华兴,男,1954年10月1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

被

申请人:徐荷凤,女,1956年6月22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

被

申请人:黄继锋,男,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

申请人陈晓琴诉被申请人黄华兴、徐荷凤、黄继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晓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华兴、徐荷凤、黄继锋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鸿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