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3财保11号
申请人:孙学志,男,198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
被
申请人:吴士朋,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为使案件得以执行,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士朋的半挂牵引车进行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险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学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位于开鲁县交警支队的半挂牵引车,由开鲁县交警大队管理,不得转让、设定他项权利及出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齐文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