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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02执465号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与王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王珊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执465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 负责人牛占军,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世明,系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职工。 被执行人王珊珊,女,1985年4月17日,蒙古族,农民,原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现住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木里图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502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珊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5988.74元,执行费440.00元。执行中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极少量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证券、车辆及工商注册登记。通过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尚有35988.74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亮亮

审判员  魏天成

审判员  胡大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