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02民初2508号
原告:燕华,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蒋文友,男,1953年9月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杨敏,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原告:巩玉飞,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龙山路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1033A。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燕华、蒋文友、杨敏、巩玉飞诉被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孙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高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