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7民终6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茂湛,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世勇,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义卓,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国宽,广东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茂湛、王世勇因与被上诉人黄义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8)粤1721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据黄义卓提供的《借据》作为认定其与黄茂湛存在借款事实。在二审诉讼过程中,黄茂湛向本院提供了新证据,拟证明本案借款实际出借人为黄应同,并非黄义卓,并且黄茂湛向黄应同偿还了部分借款。因黄茂湛在二审诉讼中提供的新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及案件处理有重要关系,故本案应予以发回重审。一审法院应追加黄应同作为本案当事人综合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后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8)粤1721民初28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茂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 俏
审判员 张 正
审判员 冯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曾倩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