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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民初2261号

梁永坤与梁永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21-08-13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永坤;梁永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民初2261号

原告:梁永坤,男,汉族,1947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梁永山,男,回族,1941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梁永坤与梁永山民间借贷纠纷,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