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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81执791号

吕刚申请执行内蒙古额仑苏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额仑苏辰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内0581执791号内蒙古额仑苏辰建设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吕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581民初2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刚于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你单位给付案款117936元,执行费1669元,诉讼费1421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支行账户名称: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缴款人:内蒙古额仑苏辰建设有限公司缴款账号:62284021470********账号:1031********特此通知。执行员 周 航

二〇一九年六月××日

书记员 马海丽联系人:周航联系电话:18304******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