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5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858342781L。
负责人:林骅,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西弘扬刺绣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创业园(富山一路**),组织机构代码:05642010-0。
法定代表人:万素丽,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万素丽,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刘南,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弘扬刺绣艺术有限公司、万素丽、刘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执行,2019年3月2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该案交叉至本院执行。同年4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责令履行义务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弘扬刺绣艺术有限公司、万素丽、刘南银行存款45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蔡小贞
审 判 员 胡信昌
人民陪审员 李 群
二0一九年六月月三日
书 记 员 吁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