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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执16182号之二

张欢良、深圳市雷诺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1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欢良;深圳市雷诺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16182号之二 申请人执行人:张欢良。

被执行人:深圳市雷诺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光玉。 申请执行人张欢良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雷诺德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3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21923.0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雷诺德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文书后,本院从被执行人深圳市雷诺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人民币22152.07元(包括执行款人民币21923.07元、执行费人民币229元)。执行款人民币21923.07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欢良,执行费人民币229元划付给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3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31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燕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