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2财保177号
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56号亚大时代大厦1-8层、10层、26层。
负责人:陈守中,行长。
被
申请人:李某,汉族,1966年4月29日出生,女,湖南省望城区。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李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保全申请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何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颜滔